新聞是專業,抑或任何人都是記者?

時間:2020-10-07 港澳


這個標題如果作為學術討論,學者引經據典,可以出一本書,但在本港當下,這是一個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警方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日前去信四個傳媒界團體,指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涵蓋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者國際認可和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的記者、攝影師和電視台工作人員。當日筆者接受報章訪問,表示支持警方的修訂。

 

連日來坊間對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的做法有不少爭議,有的業界團體表示激烈反對,認為警方的做法打壓新聞自由,筆者對此並不感到奇怪,他們對警方的任何做法,反對是唯一選項。筆者支持警方的修訂,是建基於一個業界常識:新聞記者需要擁有專業知識和訓練,才能做好公眾“看門狗”(WATCHDOG)的角色,保障公眾知情權。

 

撇開政治立場,讓我們先看看事實,根據政府新聞處資料,目前符合警方修訂後的“傳媒代表”定義的新聞機構共有206家,即是香港平均三萬多人擁有一家媒體,筆者孤陋寡聞,不知道全世界有多少個700多萬人口的城市擁有逾200家媒體,但相信這應該不是一個小數目。警方今次修訂的標準,其實非常寬鬆,看看這206家符合新定義的媒體機構,規模有大有小,涵蓋所有政治光譜,當中包括眾所周知其創辦人打正旗號“聯美反中”的傳媒機構,以及部分持激進政治立場的網媒,因此,所謂警方此舉意在政治打壓的指摘,似乎缺乏依據。

 



再看另外一些事實。去年“修例風波”,在示威衝突現場採訪的“新聞記者”常常多到令人難以置信,有時候甚至出現黃背心人數比示威者還多的怪現象。不僅記者多,而且記者屢屢成為新聞的主角,而成為新聞主角的“新聞記者”,往往來自一些未註冊或剛剛成立的網媒,也有的來自校園媒體,甚至有的是沒有受聘於任何媒體的所謂“公民記者”等,例如三個廣受矚目的個案:一名古稀退休牧師突然穿上黃背心跑到示威衝突現場充當記者,還因此成為新聞人物接受某報專訪大談新聞自由;一名自稱網媒記者在臉書直播時,將鏡頭對準一名正在執勤女警的身體某個部位,滿口粗言穢語;還有一次是警方在商場執行任務,一名十二三歲的“記者”在示威現場用一部手機“採訪”,被警方盤查時竟然出示“記者證”。

 

這些前所未有的傳媒怪現象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一些所謂記者根本沒有接受過任何正式新聞專業學習和訓練,真實、客觀、公正這些新聞報道基本原則對他們並不存在,他們或是侍應、助理、經紀、教師、無業者等等,以為能拿起手機拍照錄音錄影然後放上網,就能當記者,他們當中也的確有人輕而易舉向個別團體申請到一張“記者證”。一個不爭的事實是,自去年年中以來,記者的形象,由受人尊敬的“無冕之王”,變成人人都是記者,“一哥”鄧炳強形容這種現象叫做“任何人記者”,傳統意義上的新聞記者專業形象專業精神蕩然無存,傳媒公信力大受衝擊,這種情況,無論對傳媒業界本身,還是對廣大市民受眾,究竟好處在哪?有人硬要將這種傳媒亂象說成是新聞自由,其實大家都明白是怎麼回事。

 

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相信出發點並非為了幫助傳媒提升專業形象,更不是要打壓傳媒,而主要是基於警隊執法上的實際考量。警方亦不可能不知道社會對任何關於傳媒事情都非常敏感,但沒有因為怕事而迴避這個問題,迎難而上,這點在今時今日尤為難得。將部分連向新聞處登記GNMIS都不做的所謂網媒、自媒體和假記者排除在現場採訪安排之外,既有助減少對執法行動的影響,亦有助減少對大部分真正的記者正常採訪的干擾,客觀上亦有助提升記者的專業形象,這樣的修訂,沒有理由不支持。



(作者是香港資深媒體人,三策智庫高級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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