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過《出口管制法》:向國際社會表明立場

時間:2020-10-20 大陆




10月17日中國大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召開第二十二次會議時,議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

 

本項法條立法過程耗時甚久,其可遠溯自中共第十八屆三中全會。2017年6月16日商務部對外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時,特別說明該法案係為貫徹中共第十八屆三中與四中全會精神,並根據《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畫》以及《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畫》,由國務院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起草完成,全文共計70條。

 

但在公佈該法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後,引起各方對法案內容的關注,其他國家與企業亦就具體條文內容,提出疑問與修訂意見,因此讓該法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對外徵求意見時程延長。儘管如此,全國人大仍然積極推動後續立法作業,並在2018年9月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立法規劃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已列為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請審議之第一類法律草案項目,由此得以證明全國人大當時樂觀認為相關立法進程應可順利落實。

 

國務院司法部當時依照法案(草案徵求意見稿)為基礎,後續積極向相關部門、地方政府、企業工會與行業協會徵求修訂意見,並會同中央財經委員會、國務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再加上中央軍委法制局等55個政府部門共同參與,再度草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草案)》提供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2019年12月23日中國大陸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十五次會議,開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草案)》,但經12月28日會議,最後審議仍無法加以裁決,因此當日下午透過全國人大網再度公佈草案全文,徵求公眾對其條文內容表達意見。儘管徵求意見期程僅設定為一個月,應於2020年1月26日截止;但從最後在2020年10月17日才議決通過該法,就可理解中國大陸面對國際社會,希望透過設立該法與國際社會接軌,其態度相當審慎,但立場亦是十分堅定。

 

為何中國大陸原先已經制定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核出口管制條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和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等六部有關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規,卻仍然要大費周章整合前述行政法規,為此專門設立法律位階規範?此因簽訂國際公約後,仍須透過審議通過並完成換文手續,而此程序係經國家立法機關進行。因此將國際公約或協議內化為國內法規時,衡情論理就應是法律位階,明確配合國際義務,專門訂立特別法,而不能草率地以行政規章或條例,便宜行事加以應對搪塞了事。

 

不過立法通過後,各方解讀時都將焦點置於第四十八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儘管在法案(草案)中,針對此項對等待遇處置措施,並無任何相關文字;但在法案(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九條【對等原則】中“任何國家(地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出口管制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對該國家(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倒真是旗幟鮮明毫不含糊。所以最後立法結果,只不過是重申原有立法原則,實在不必太過意外。

 

當前兩岸關係不睦,而華盛頓針對北京進行技術封殺早就浮上檯面,台北高科技業者亦被華盛頓強拖下水。台北在與華盛頓政治人物相互眉來眼去時,又對此立場曖昧,夾在兩強相鬥架構下,業者夾縫中求生存,真是兩面為難進退不得,將來會不會有可能惹火上身,總是讓人提心吊膽。

 

此外當初法案(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六十四條【再出口】:“管制物項或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管制物項價值達到一定比例的外國產品,從境外出口到其他國家(地區)的,適用本法。”簡化合併成為最終立法條文第四十五條:“管制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或者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出口監管倉庫、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監管場所向境外出口,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如此彙整法條文字,更讓許多企業無法理解“再出口”究竟是未經加工處理之reshipment,抑或是如法案(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六十四條表述文字所完整定義之re-export,兩者程度差別極大。若是其所指意義為re-export,再搭配最終立法條文第十七條:“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建立管制物項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風險管理制度,對管制物項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進行評估、核查、加強最終用戶核最終用途管理。”而讓北京獲得實施境外核查理由時,會不會使得他國運用大陸產製高科技零組件,再組合成為最終高科技商品出口時,將受制於北京授予出口許可,才能順利進入國際出口市場,此將為該法具體實踐重要觀察面向。

 

總而言之,就國際軍控體制來說,完成訂定法條後,才是真正難關與挑戰開始之際。北京歷年來飽受西方媒體指控其違反國際武器與科技管制輸出規範,因此對於制定相關管制法規向來極度重視,並透過各項政府白皮書積極對國際社會說明政策立場。

 

不過誠如筆者曾提出結論:“法條畢竟都是以文字表述政策決心與規範,但若不加以落實而束之高閣,最後就僅會是表面文章。光是口惠是不足以在國際社會建立威望與信譽,最後還是要透過實際運作結果,來駁斥他國無端提出之指控與臆測。”因此後續此項管制出口法條如何落實,將事關北京在國際社會能否鞏固大國形象。



(作者是台灣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三策智庫特約政治評論作家)

發表評論
0則留言

熱評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