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防法》修訂:玄機在“海外”,不在“發展利益”

時間:2021-01-11 軍事與安全


2020年12月26日中國大陸透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多項條文,並於當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自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本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修訂主要針對八個面向:確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防活動中的指導地位、調整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充實武裝力量的任務和建設目標、拓展重大安全領域的防衛政策、改進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採購制度、充實完善國防教育和國防動員制度、強化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以及充實對外軍事關係政策制度。

 

該法自草擬直至目前生效施行過程中,全球政治評論家、軍事觀察者以及媒體分析報導真是百家爭鳴,根據條文內容說文解字,好不熱鬧。但是多位持有既定成見,提出負面評價,並且早就存有特定立場者,多半都是在“發展利益”四個字上大做文章,並且繪聲繪影地指稱中國大陸在修訂條文中增列太空、電磁、網絡空間等為重大安全防衛領域,是為日後運用武力向外擴張建構基礎。

 

當然亦有存心挑撥離間者,以見縫插針手法,針對國務院以及中央軍委所負職權、在武警部隊與人民武裝動員兩個面向所作調整、刪除國務院領導國防教育工作職權條款、修訂增列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條文等內容,詮釋為國務院的國防職權範圍受到削減,並刻意將此等體制面調整問題,暗示成人事鬥爭風潮。

 

針對前述論調,吾人必須理解到“發展利益”四字與國防軍事相提並論,早就見諸於2012年11月8日胡錦濤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向所有與會代表所提出之工作報導第九章《加快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其中內文;當時胡錦濤就指出:“建設與我國國際地位相稱、與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相適應的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戰略任務。……”更何況早在2015年7月1日中國大陸立法通過並立即生效實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所列條文中,第18條、第25條以及第34條內容四度斬釘截鐵提到“發展利益”。所以針對“發展利益”四字,將其詮釋成中國大陸對外要進行擴張大擂戰鼓之信號,只是曝露出研究者根本就疏於精讀中國大陸黨政文件具體內容,媒體與評論者未能事先做好功課,所以才有此種胡亂上綱現象。

 

至於將國務院以及中央軍委職權調整、修訂增列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條文,視為最新一波人事鬥爭政治信號更是無稽之談。此等體制變革早就定案實施已有相當時日,配合修訂相關法條,不過是重申既定政策。將其視為中國大陸政治情勢最新發展,更是睜眼說瞎話。

 

此外,將太空、電磁、網絡空間等早已開打多年之作戰領域,增列為其他重大安全防衛領域,亦是再次明白表述早就存在之軍事活動空間,實在無必要胡亂詮釋。特別是為配合北斗衛星導航系統完成部署建設,在第32條特別提到“…測控、導航…”等文字,其實就是顯現出解放軍在法制建設上,必須依據客觀條件與形勢發展,與時俱進調整相關文字,才能落實依法治軍。

 

原來法條第26條經修訂後成為第30條,特別將“內水”字樣刪除,讓其與領海歸併稱為領水,僅讓“領陸、領水與領空”並列,較原有法條文字以“領陸、內水、領海、領空”並列是否更適當,其實仍有討論思考空間。若是考量內水與領陸及領空同樣具有絕對排他性,但其係因劃設領海基線而來,若劃設領海基線在國際社會產生爭議,比如西沙群島所劃設內水,在尚未能解決紛爭時,面對他國刻意挑戰亦難以採取強勢軍事手段斷然加以處置。




最後必須指出,最新修法結果分別在第22條與第68條出現“海外”兩字共計三次,第22條明確增列“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為解放軍在新時代的使命任務,並在第68條最後再度重申此點。此外第68條中,亦毫不含糊地明確表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運用武裝力量,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機構和設施的安全”。

 

所以儘管該法修訂後第6條表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防禦性國防政策”,但依據前述涉及海外中國公民、組織、機構和設施安全之修訂文字,中國國防指導原則明顯地從“保疆守土”,轉換成為“保國衛民”。換言之,以往依據領域為參考座標之國防理念,將會逐漸發展至依據國民身分為參考基準之積極思維。

 

對於強權大國來說,當與國際社會接軌程度提升、國民至海外活動範圍擴大、國家海外利益逐漸擴張時,此種國防使命任務參考準據調整,完全不令人意外;而這才是本次中國大陸修訂國防法真正玄機所在。以往電影所描繪的在海外營救中國公民或是保護機構財產的情節,確實已經從政治承諾轉換成嚴肅之法律規範。



(作者是台灣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三策智庫特約政治評論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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